近日,經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審議通過,生態環境部印發了《關于加強排污許可執法監管的指導意見》(以下簡稱《指導意見》),提出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制為核心,創新執法理念,加大執法力度,優化執法方式,提高執法效能,進一步構建企業持證排污、政府依法監管、社會共同監督的生態環境執法監管新格局。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執法局有關負責同志回答了記者提問。
問:《指導意見》出臺的背景是什么?
答:排污許可制是固定污染源監管制度體系的核心制度,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、持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的有力抓手,黨中央、國務院對此高度重視。習近平總書記多次指出,要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,建立健全風險管控機制;繼續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,加強大氣、水、土壤污染綜合治理,持續改善城鄉環境。
“十三五”時期,全國生態環境系統積極推動排污許可制度改革,努力構建企業持證排污、政府依法監管、社會共同監督的生態環境執法監管新格局,嚴格執行環境保護法及配套辦法,持續加大對無證排污等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。截至2021年年底,已組織全國將304.24萬個固定污染源納入排污許可管理范圍,基本實現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“全覆蓋”,查處了各類違反《排污許可管理條例》的行政處罰案件3500余件,罰款3億余元。
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、國務院決策部署,生態環境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起草了《指導意見》,這是貫徹落實黨中央、國務院決策部署,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必然要求;是全面推進排污許可制度改革,構建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監管制度體系的內在要求;同時也是貫徹落實《排污許可管理條例》的有力舉措,將為各地排污許可執法監管工作指明方向和路徑,推動企業持證排污、政府依法監管、社會共同監督的生態環境執法監管新格局的構建。
問:《指導意見》的編制思路和主要內容是什么?
答:《指導意見》堅持目標導向、問題導向和效果導向的有機統一。
一是堅持目標導向。《指導意見》提出到2023年年底,重點行業實施排污許可清單式執法檢查,排污許可日常管理、環境監測、執法監管有效聯動,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執法監管體系基本形成。到2025年年底,排污許可清單式執法檢查全覆蓋,排污許可執法監管系統化、科學化、法治化、精細化、信息化水平顯著提升,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執法監管體系全面建立。
二是堅持問題導向。針對目前排污許可執法監管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,通過全面落實相關責任主體、嚴格執法監管、創新執法理念等細化措施予以解決或指明方向。
三是堅持效果導向。通過優化排污許可執法監管的方式、強化排污許可執法監管的支撐保障措施,全面提高執法效能,加快構建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執法監管體系。
《指導意見》的主要內容包括5部分22條。第一部分總體要求。明確了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。第二部分全面落實責任。包括壓實地方政府屬地責任,強化生態環境部門監管責任,夯實排污單位主體責任等。第三部分嚴格執法監管。包括依法核發排污許可證,加強跟蹤監管,開展清單式執法檢查,強化執法監測,健全執法監管聯動機制,嚴懲違法行為,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等。第四部分優化執法方式。包括完善“雙隨機、一公開”監管,實施執法正面清單,推行非現場監管,規范行使行政裁量權,實施舉報獎勵,加強典型案例指導等。第五部分強化支撐保障。包括完善標準和技術規范,加強技術和平臺支撐,加快隊伍和裝備建設,強化環保信用監管,鼓勵公眾參與,加強普法宣傳等。
問:《指導意見》將聚焦解決哪些重點問題和困難?
答:為了做好文件起草工作,生態環境部對地方排污許可執法監管工作進行了深入調研,發現各地存在的問題和困難主要集中在4個方面:
一是關于落實地方政府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方面。部分地方政府對實施排污許可制度的認識需要提升,責任需要進一步壓實。有些排污單位在《排污許可管理條例》實施以前已經實際排污,因為各類歷史遺留問題無法取得排污許可證,且很多因涉及民生問題難以立即關停。為此,《指導意見》要求地方政府全面負責排污許可制度組織實施工作,明確部門職責,加強督查督辦,統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,進一步壓實地方政府責任。
二是關于排污許可證核發管理方面。多地反映,排污許可證核發環節是排污許可執法監管的重要前提,必須保證排污許可證核發準確;同時,希望明確核發程序及其內容,并充分考慮廣大中小企業環境管理水平,簡化環境管理臺賬記錄、自行監測、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要求,加強幫扶指導和普法宣傳。為此,《指導意見》提出,進一步增強排污許可證核發的科學性、規范性和可操作性,不斷提高核發質量,開展排污許可證核發質量檢查;同時,要求排污單位必須依法持證排污、按證排污,還要求在現場檢查中加強普法宣傳等。
三是關于排污許可執法監管聯動機制方面。排污許可執法監管包括多個環節,涉及多個部門,還與其他生態環境管理制度密切聯系,單靠排污許可管理部門或者執法部門無法實現全面監